“越南新娘”跑了,“媒人费”退吗?
近期法院
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经法院查明
陈某某与越南女子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当地风俗订婚或举行婚礼。
法院认为
陈某做媒将越南女子介绍给某儿子陈某某并收取介绍费16万元,双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
但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与婚姻法律精神相悖,因此案涉的居间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返还剩余12万元“媒人费”。
来源:长乐法院
索建国律师简介索建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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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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