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激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现就设立第六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以下简称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发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商定,鼓励增加中长期贷款,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贷款条件、名单收集、贷款发放、担保支持、监督管理继续按照《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号)规定执行。
二、支持抗疫
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主要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从本期亿元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中,调剂50亿元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内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牵头对额度进行调整。上述地区已享受过前五期纾困贷款的企业,符合本期纾困条件的,可再给予单户不超过0万元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支持。
三、贷款银行
参与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发放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华夏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参与银行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贴息标准
省财政贴息1%,按月预拨。一年期以内的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期限贴息;对发放期限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省级财政按1年贴息。
五、强化衔接
前五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剩余额度可继续在年统筹使用。对于已获得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合计使用金额未超过0万元,贷后无不良记录且符合纾困条件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但各期合计使用贷款金额不超过0万元。
操作指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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