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讼《土地租赁合同》是某村委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该村集体以外的个人,虽然某村委会是该出租林地的所有权人,但法律只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的权利(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常态,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例外),并没有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以出租土地的形式对外流转土地,由此可明确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退一步讲,涉讼《土地租赁合同》即使被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亦因未满足“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要件而无效。故判决确认《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陈某和刘某向村委会返还租赁土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对外出租林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陈某、刘某与被上诉人某村委会双方签订的《集体林地(使用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故维持一审判决。典型意义1、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对于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尚未有统一观点和统一的司法态度。2、在目前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并未明确的前提下,该案的判决倾向于保守;但同时也在福建省范围对村委会直接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明确回应,该类合同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分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大类。但在本案当中对集体用地类型并未作区分,但我们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以出租的形式对外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从宽把握。案例来源()闽民终字第号备注:本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欢迎转发分享。媒体转载,须注明来源自“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未经天衡同意,不得篡改或另作他用。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