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出租屋房东、管理人员、租客注意啦!租住人员的信息必须尽快实名登记报送否则将面临处罚!
相关条例具体规定都在这里
一定要认真看哟!
条例解读
流动人口定义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主体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时限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房屋出租有关规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居住登记与申领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遵循自愿原则。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流程,目前仍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罚则,比如: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元处以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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