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请!注!意!啦!
《条例》分为总则、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3条。
与旧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相比
此次《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将暂住登记统称为居住登记
并赋予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促进流动人口和谐融入城市
权益保障均等化
流动人口更有归属感
据悉,截至目前
我市已成为全省流动人口最多的城市
也是全省唯一一个
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倒挂的地级市
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
流动人口对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
渴望越来越迫切
此次《条例》的实施实现了权益保障均等化,条例规定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的内容,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教育、公共就业、公共卫生、生育健康、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优待等方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在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方面享受便利。
权益保障的均等化,对于促进新老厦门人融合,增强流动人口归属感,具有积极的意义。
管理责任明确化
流动人口更有安全感
具体而言,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除了明确居住在出租房屋里流动人口,由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采集外,明确了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并明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二是明确共同居住和转租的责任。对出租房屋承租人,还要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
四是明确信息采集的时间。流动人口居住和离开的信息采集登记是到达或离开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五是加大违法法律责任。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报信息的处罚,其中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每人元进行处罚。对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房屋出租作出特别规定
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管理责任主体的明确,既缓解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繁重的矛盾,又拓宽了管理渠道,延伸了管理终端,方便了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事宜,体现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
警方呼吁市民群众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积极主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息采集是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登记采集信息;居住登记是流动人口本人为办理居住证而进行办理居住登记的业务,在此提醒有办理居住证意愿的流动人口务必要办理居住登记。
同时,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和用工单位进行处罚,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此外,警方也提醒
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
网上登记采集信息
可通过三个渠道
1、基础排查系统及厦门百姓手机APP,出租房屋业、物业、用工单位等申报人可以通过注册,方便进行登记采集居住人信息。
2、省里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