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09-:37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活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药械采购工作,现将《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登记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年9月11日
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登记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活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药械采购工作,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药械采购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行为,是指在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药械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含亲属、特殊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药械采购工作人员违规打听、请托涉及药械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疗保障部门以外其他单位以及医疗保障部门内部非从事、分管、主管药械采购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药械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药械采购机构(含采购联盟议事机构等临时机构)等从事、分管、主管药械采购活动的领导干部和经办人员。
第五条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的行为包括:
(一)在药械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药械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二)明示或暗示干扰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或专项采购工作的;
(三)明示或暗示药械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集中采购文件的;
(四)明示或暗示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产品挂网或集中采购中选的;
(五)违规打听、咨询尚未公开的药械采购工作信息的;
(六)在药械采购咨询论证工作中干扰、影响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七)明示或暗示影响药械采购履约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药械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药械采购工作人员遇到上述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情形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登记报告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表”)并报送所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应于接到报告表后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签阅,并于主要领导签阅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派驻医疗保障部门纪检监察组。必要时报告人可将报告表径送同级派驻医疗保障部门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登记报告各环节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知情范围,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报告人相关情况,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药械采购工作人员如实登记报告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行为受组织保护,任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报告人如实登记报告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九条药械采购工作人员对于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行为不报告,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登记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