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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6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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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有关集团(控股)公司:


  现将《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福建省工业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6月23日

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

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对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全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跨设区市建设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市、县(区)承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第四条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日常电子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本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举报查处案件;

(三)通过行政监督点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

(四)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

(五)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功能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

前款所称监督机关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负责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

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行为;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金额是否符合

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若有);

(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质询和异议是否进行合理回复;

(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情形;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进行;

(八)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异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第七条监督机关发现招标文件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送备案材料。监督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监督意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监督意见陈述的理由和依据,做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九条不同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上传、解密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招标文件约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监督机关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或线下书面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提出投诉。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标投标问题的信访,符合信访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机关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处理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保密登记制度和承诺制度,防止向与投诉无关的人员或单位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机关依法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投诉人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的投诉,监督机关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包括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的,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保密工程除外,下同);依法受理并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人采用线下书面提出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书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登记至省行政监督平台,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公开投诉处理信息时应当将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予以隐藏。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参与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省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等运行服务机构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及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

制,满足调阅招标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工作需要外,未经批准,非履职需要的无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招标投标存档资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管理,推进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监督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福建省工业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示范文本(试行)(闽工信法规〔〕90号).pdf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90号).pdf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工信法规〔〕90号).pdf

附件

TUhjnbcbe - 2021/4/16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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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工作实施细则》(闽经信政法〔〕号)的要求,年度第二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经组织申报、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等程序,并通过会议研究,拟将易联众基于C-DRG的医保实时刷卡结算系统V1.0等37新项产品列入年度第二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现将具体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厅反馈。公示期: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联系-(科技处)
  
   -(机关纪委)附件:年度第二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12月15日附件:年度第二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地市1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氟氮混合气南平2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氟磺酰亚胺锂南平3福建天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机液混合轮胎定型硫化机LLP-BXA三明4福建威而特旋压科技有限公司曲轴减震解耦皮带轮HBV-/7龙岩5龙合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ZDZC10D-垛装物料智能无人装车设备龙岩6厦门石头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石材交易过程客户管理的风控系统软件V1.0厦门7厦门身份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像识别及微卡口系统V1.0.0厦门8厦门振为科技有限公司粒子耗能阻尼盒CEB--10、CEB--20厦门9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DTRO-C厦门10厦门宏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机顶盒智能线体KT-TSL-厦门1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易联众基于C-DRG的医保实时刷卡结算系统V1.0厦门12厦门普诚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电子元器件专用固化设备厦门13厦门普诚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电子元器件专用封点胶厦门14厦门龙胜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一种快速实现模式切换的LED灯厦门15厦门龙胜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一种特殊环境应用的灯丝灯厦门16厦门稿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短视频设计软件V2.0厦门17稿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平面设计软件V1.0厦门18联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病房系统YLS-S-SW泉州19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城市通平台V3.0泉州20浩博(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甲基丙烯酰亚胺(PMI)硬质泡沫HyboFOAM?系列泉州21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智能温控服装泉州22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密孔发泡鞋20Q2RM泉州23赛得利(福建)纤维有限公司低气味消光高白粘胶短纤维莆田24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5G远程互动教学系统福州25福建兴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XH-(10~18)-SC型电炉液态熔融钢渣水淬环保处理设备福州26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再生锦纶6长丝70D/48F福州27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达托霉素3kg/Tin福州28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米尔贝肟2kg/Tin福州29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玻璃鳗配合饲料福州30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HCQX04B福州31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系统V1.0福州32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校园安消一体化平台V1.0福州33瑞森网安(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卫士(公共显示屏内容的安全智能管理系统)CAG01福州34福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智能远传路面积水仪FS-JPJSB福州35福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智能远传水表LXRGY-80福州36福建德普柯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节能挂壁式冷藏集装箱发电机组D系列宁德37福建惠丰电机有限公司HYW系列高效不锈钢三相异步电动机宁德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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