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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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6批)
2.福建省食用菌分类扣除标准(第3批)
3.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4.福建省活性炭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