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设项目怎么会有多个“总包单位”?A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怎么还要认定B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理解和认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律的规定与我们通常的理解为什么不一样?
年9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年8月24日作出的()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本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从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工程的港源装饰公司为总包单位,应当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这个案例谈谈如何理解和认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基本事实
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东湖数港项目,将该工程总承包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体完工后,将东湖数港C座书香长乐精装修工程部分标段发包给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装饰公司)。
港源装饰公司与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承远博实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承远博实公司。袁柱系承远博实公司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长,负责案涉项目的日常管理。
徐本刚,男,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经人介绍到该装修项目工地工作。袁柱作为承远博实公司的施工队长曾向徐本刚发放工资。
因被拖欠年2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徐本刚向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年11月4日作出裁决:港源装饰公司应支付徐本刚年2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元。
港源装饰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徐本刚上述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港源装饰公司从作为建设单位的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又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承远博实公司,港源装饰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单位承远博实公司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现承远博实公司拖欠徐本刚工资,应由港源装饰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判决港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本刚年2月份至5月份工资元。
上诉理由
港源装饰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港源装饰公司无需支付徐本刚工资。理由:
1.涉案《劳务分包合同》载明“1.1.工程建设单位: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1.2.工程总包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且港源装饰公司在一审程序中也明确说明了涉案项目总包单位是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港源装饰公司仅系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精装修专业分包单位,并非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缺乏依据。
2.一审法院未查清基本事实,且遗漏了关键当事人承远博实公司。徐本刚的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工资支付情况、欠付工资金额等事实问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远博实公司与徐本刚之间协商或者约定形成。而港源装饰公司与徐本刚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管理关系,且港源装饰公司并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掌握也不可能知悉前述事实情况。一审法院未追加承远博实公司参与庭审,对上述事实予以查明,而是将欠付工资的举证责任错误地分配给港源装饰公司,继而径行采信徐本刚单方主张的欠付工资金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明显剥夺了承远博实公司的诉权。
3.承远博实公司拒绝向徐本刚支付工资的理由系徐本刚没有向该公司提供施工资料,也不配合对工作量的确认。现港源装饰公司和承远博实公司存在争议,承远博实公司没有向港源装饰公司提请代发工资的确认事宜,故港源装饰公司无法向徐本刚支付工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港源装饰公司从作为建设单位的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处承包涉案精装修工程部分,港源装饰公司属于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港源装饰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承远博实公司,承远博实公司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分包单位”。徐本刚系分包单位承远博实公司招用的农民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在承远博实公司拖欠徐本刚工资的情况下,港源装饰公司负有现行清偿的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据此,港源装饰公司对徐本刚的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并具备举证的能力和条件。现港源装饰公司未就徐本刚的上述事实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未追加承远博实公司为当事人,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法院认定港源装饰公司对其进行支付,并无不当。港源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遂于年8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要点评析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是个法律概念,不能以通常理解想当然地定义其含义。
该概念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该《条例》未明确其内涵外延,但在《条例》之后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其内涵外延进行了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界定也是重要的参考。
人们通常理解:一个建设项目只有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并且是那个承包了主体工程的单位。
本案中,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东湖数港项目,将该工程总承包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此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劳务进行了分包,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其中载明“1.1.工程建设单位: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1.2.工程总包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港源装饰公司企图以此证明自己不是总包单位,其前提不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实是总包单位),但结论错了(不能以此证明自己就不是总包单位)。
二、根据对该概念的权威界定,判定是不是总包单位,关键看是否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成为总包单位要件有二:一是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二是具有施工承包资质。
本案中,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东湖数港项目,是建设单位。港源装饰公司从作为建设单位的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承包涉案精装修工程部分,是“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因此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总包单位负有的法律责任。
港源装饰公司一方面承认系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是精装修专业分包单位,并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显然自相矛盾,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总包单位的定义相矛盾。
三、一个项目可能有多个总包单位。
通常理解一个建设项目只有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但根据《条例》中的总包单位的含义,一个建设项目可能不止一个总包单位,可能有多个总包单位。
根据对“总包单位”概念的权威界定,凡是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都是总包单位。
通常,建设单位将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给一个企业(即“施工总承包企业”),甚至将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给一个企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而又将该项目的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即“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案中,港源装饰公司是从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处承包精装修工程,因此属于《条例》所指的总包单位,应当承担《条例》第30条规定的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是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处承包装修工程,那么他就是分包单位,不是《条例》所指的总包单位。
今天的分享对你有所帮助、启发,请你点赞、收藏。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想学到更多相关知识,请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