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些文章分享了部分劳动纠纷的法律知识,笔者撰文的目的在于分享法律实务操作;本文将分享,如何具体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理双方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都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前置。当然,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并非需要仲裁结束,才能向法院起诉,例如:笔者所在地,成都的部分劳动仲裁委员会,因为案件较多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45天的时限内审结。因此,可以依据以下法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在实务中也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可以不必等仲裁裁决结果,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例如,笔者团队曾经接触过一个案子,因为需要向交警大队调取笔录,而仲裁委员会不愿意调取,而出局不受理通知书,笔者团队依据不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调查令,并持令向交警队调取证据。
其法律依据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言归正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情况下每个区县设立一个,其设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当然,如法条所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笔者也曾遇到多次,当地区县未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情形,此时,应当向上寻找地级市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言及此处,我们不妨看一下,如何确定自己的劳动纠纷应当由那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上述法条,不难发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工作所在地。同该法条对应的,劳动仲裁后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时,也适用双重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均可以管辖。此法律点,在实务中有较大用处,例如:笔者团队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代理的是用人单位方,该用人单位注册在成都高新区,项目在福建,因此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福建,该人员在福建申请仲裁,金额不大,我们委托人考虑成本问题并未前往福建应诉,因此败诉,笔者团队介入后,在时效内向高新区法院起诉;此次诉讼胜诉且对方当事人并未出庭。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当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隔较远时,上述法律点有实务意义,尤其在劳动仲裁阶段,其原因在于,现下能支持线上开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较少,但法院能支持视频开庭的较多。
解决了管辖问题,我们进入本文的核心问题,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惯例,先上法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笔者在此处贴上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年3月x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成都市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