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
(年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建立在基层中培养、从基层中选拔公务员的遴选机制,优化省级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遴选,是指省级机关从下级机关通过竞争性选拔补充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下同)职务层次公务员的方式。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全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开展1次。因情况特殊或工作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遴选机关可单独开展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除应模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务员义务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
(五)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开遴选程序
第八条公开遴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考核、组织体检、集体研究、任前公示、办理转任等。
第九条遴选机关根据空缺职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包括遴选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等内容,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考察内容和方法;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的必须经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遴选机关根据遴选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人数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而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考试试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考试内容可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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