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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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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必要性一是加强我省小餐饮监管工作的需要。

随着近年来餐饮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小餐饮”数量的剧增,加之“小餐饮”监管立法相对滞后和监管力量的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小餐饮”多、小、散、乱、低的现象和无证经营以及取缔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制定出台《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餐饮”监管,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是贯彻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需要。

我省颁布并将在今年10月台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条例》已将“小餐饮”监管纳入了条例立法内容,明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并授权我局制定“小餐饮”登记办法。通过制定出台“小餐饮”登记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全面实施,为全面提升我省“小餐饮”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起草依据

起草的主要依据有:《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上海等兄弟省市“小餐饮”登记管理的相关做法。

起草过程

根据省局关于制定实施《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配套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我处于今年8月初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小餐饮”登记管理做法及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初稿的起草工作。并于8月1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设区市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局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省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建议27条。8月22日,省局林国闪食品安全总监带领餐饮处有关人员赴莆田市,召开了由市、县(区)、所三级监管人员,乡镇(街道)领导及有关人员、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基层监管人员、乡镇(街道)和餐饮经营者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处多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送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主要内容《办法》共20条,主要明确以下10个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了“小餐饮”的定义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是明确了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实施登记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明确了“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是明确了乡镇(街道)政府是实施“小餐饮”登记的主体,并由其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登记信息,相关部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五是明确了“小餐饮”登记的基本条例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六是明确了“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两年,并对其延续、变更、注销等作出相应规定;

七是明确了“小餐饮”经营者的不得经营的项目付面清单;

八是明确了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培训,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九是明确了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把乡镇(街道)政府“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议。

十是明确了“小餐饮”登记申请表、小餐饮登记承诺书、小餐饮登记证和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的格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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