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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福建税务解答境外个人出租境内的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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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境外个人出租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9%的税率还是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如境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出租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公式计征增值税,不可以扣除原值。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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