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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印发第十二期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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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印发《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研究,并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同意,现将《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第十二期医疗互动活动新增了补助项目,提高了部分补助标准。请各级工会干部认真学习、仔细阅研《实施办法》,熟悉掌握补助的类型、标准、材料、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补助的申请,确保不漏报、不延误。


  2、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了解所属基层工会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情况,确保全面覆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医疗互助的,请书面向省直工会报告。对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会,将影响评先推优。


  3、《实施办法》及相关表格在“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
  4、未尽事宜,欢迎随时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咨询。联系人:曾杨君(,手机:),李新春(,手机:)。


  5、对医疗互助工作如有什么意见建议,请随时向省直工会权益部反馈,联系人:刘燕(,手机:)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年12月1日

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现就开展“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着力打造党政和工会关怀帮扶职工的特色品牌,激励省直机关广大职工为我省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建功立业。


  第二条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原则,坚持取之职工、用之职工,致力于为患病住院职工提供帮助,切实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


  


  第二章参加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工会且按规定缴纳经费的其他基层工会;未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或欠缴经费的基层工会,不列入参加范围。


  第四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含各项用工形式的工会会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视为在职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依据,并经主管厅局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对象。


  


  第三章报名的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互助活动从年1月1日开始报名,年3月31日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于4月1日之后报名的,有效期同样截止年3月31日。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一次性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互助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1),不得分批报名,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六条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光盘版和纸质版):

 (一)《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2,附EXCEL格式光盘版),纸质需经所在工会审核盖章;

(二)《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附EXCEL格式光盘版),纸质需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七条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基层工会。


  第四章经费的筹集和缴纳


  

第八条医疗互助金每人元,其中基层工会按每人8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省直工会每人补助20元。基层工会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出资、用人单位拨补、工会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其中个人出资不少于20元(80元×25%),具体比例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基层工会按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同意的人数、标准,一次性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1)。


  第十条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第五章活动的期限和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年1月1日-3月31日至年1月1日-3月31日),从缴款次日零时算起(第十一期期满前缴款的工会,按第十一期期满时间自动延续)。因特殊原因于年4月1日之后报名的,同样按每人8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有效期同样截止年3月31日。


  第十二条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自然延续到期满为止。退休、调动的职工申请补助,由其报名时所在工会负责办理。


  


  第六章补助的类型和标准


  

第十三条重大疾病补助。医院(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医院,下同)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具体见附件6)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元,其中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并实施手术治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0元。

 获得重大疾病补助的,不影响其申请单次住院补助及净自付补助。


  第十四条单次住院补助。医院确诊患病并住院治疗满1天以上,每天补助元,最高补助天。住院天数按出院日期减去入院日期计算。

第十五条单次住院净自付补助。


  (一)职工单次住院,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净自付补助。(1)职工为福建省省级医保参保人员;(2)医院住院;(3)住院费用结算表中医保费用小计扣除基金支付合计(含商保支付、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异地就医的另行计算),最终由职工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即净自付)达到元以上(含元)。

(二)补助的标准为:净自付─元的,给予50%补助;净自付2万以上(不含2万元)的,给予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医院住院、医保目录外、门诊就医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净自付范围。

 第十六条死亡慰问补助。因病或因意外伤害医治(抢救)无效导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元。如被确定为因公牺牲或被追认为烈士的,另外追加一次性补助元。


  第十七条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省总工会大病补助以年为周期(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单次或累计住院费用结算表中医保费用小计扣除基金支付合计(含商保支付、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异地就医的另行计算)、省直工会的住院补助、净自付补助、重大疾病补助、死亡慰问补助后,职工个人净自付仍达到元以上(含元)的,由本人和所在工会提出申请,经省直工会审核后向省总工会申请大病补助。补助标准按省总工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


  (一)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


  (二)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死亡的;


  (四)医院住院;


  (五)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行为;


  (六)整容、美容、矫形、整形、变性、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不宜给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九条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也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时限。


  (一)各类补助金的申请应在出院(或死亡)后60天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出院(或死亡)后60天内由所在基层工会向医疗互助中心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且未提出书面报备的,一般不给于补助。


  (二)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超过规定时限且未提出书面报备的,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工会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同级党组织签批盖章同意后,向医疗互助中心提出申请。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后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的,可在有效期内随时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二)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三)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四)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医院印章;


  (五)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住院和净自付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二)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三)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四)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死亡慰问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二)死者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三)死亡证明(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四)因公牺牲或被追认为烈士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五)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二)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三)本期有效期内历次住院的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交核验);


  (四)省总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符合条件的,由省直工会先予垫付),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章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互助活动由省直工会统一管理,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分头抓好落实。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第二十七条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加强对医疗互助经费管理,健全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全额贴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直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


  第二十八条省直工会要将互助金经费收支情况纳入上级和本级的审计审查范围,及时通报审计审查结果,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严格执行《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规范》,弘扬“马上就办”的优良作风,健全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五项服务承诺,切实让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满意。


  第三十条省直工会坚持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推荐、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将不作为先进职工之家的推荐对象。同时,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省直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增加补助项目、提高补助标准、特殊情形补助办法等提出补充措施,补充措施自印发之日生效,不溯及以往。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和缴款须知


  2.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


  3.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


  4.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5.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申请表


  6.第十二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定义(3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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