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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信运行(]15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年一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电力公司/p>


  为落实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保障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运行〔〕4号)有关“鼓励企业增产增效”措施,促进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就实施年一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一、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奖励/p>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万元;年一季度用电量较年一季度正增长;


  (三)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较年一季度增长10%及以上(含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为0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按奖励对象年一季度用电量较年一季度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其中属于年度省级工业高成长企业(列入闽工信运行〔〕号文的制造业企业)、至年3月底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一季度工业产值和用电量均不为0)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奖励0.1元。


  (二)奖励对象属于年4月至年3月新建项目投产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按企业年一季度用电量给子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不属于年4月至年3月新建项目投产纳统但年一季度工业产值或用电量为0的,均按企业年一季度较年一季度用电增量部分给子每千瓦时0.02元奖励,


  (三)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三、申报流程


  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含辖区内省属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市级工信、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于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附件包括:企业汇总表、申报企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打印的年3月份和年3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相关证明材料等)。省工信厅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工信厅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市级财政、工信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到相关企业。


  四、其它事项


  (一)各级工信、财政、电力部门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进度,及时申报并兑现奖励资金。


  (二)为鼓励企业多接订单加大生产,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资金不与其他省级政策资金排重。


  (三)企业产值以联网直报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用电量以国网电力公司的抄见电量为准,若申报企业由非国网电力公司供电的,需提供供电单位出具的用电量证明和申报企业关于申报电量数据真实的承诺书,用电量不含使用自发电电量、光伏发电电量和退补电费电量。若中报企业名称与电力系统户名、联网直报平台名称不完全一致的,请附上市级工信部门盖章的是否属于同一家企业的审核意见。


  (四)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闽财政法〔〕35号)和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号)要求,报送省级审核前对企业是否涉黑涉恶、失信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厦门市参照本通知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统筹解决,下达企业奖励资金文件请抄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六)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数据情况,若发现虚报数据情况则取消其增产增效奖励。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

年2月3日


  附件: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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