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福建高院*组成员、副院长周瑞春介绍了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情况。福建高院行政庭庭长王珩,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陈天凡,福建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谢志洪,福建高院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发布会。
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年9月21日起,福建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相关情况。
一、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审理、处理了一大批行政争议案件,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新形势下行政纠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行政审判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这突出表现在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的“三难”和“二高四低”现象,以及进京赴省上访比例高。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或者违心下判、矛盾上交;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该胜诉的难胜诉;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因此不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发展,不能完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性机制性、司法环境和立法上的外部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机制和方法等内部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在审理当地行政案件时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突出反映了当前制约行政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来加以解决。为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设立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和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变革。我省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也正是为了解决目前行政审判体制机制问题的积极探索,这项改革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
一是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坚决做好。
二是贯彻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措施。新行政诉讼法在管辖制度方面,增设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供了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的法律依据。我省法院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改革已经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
三是我省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是我省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开展司法品牌建设、特色审判的又一个有益探索。省院*组把司法品牌建设与改革创新结合起来,是我省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必须着力推进。
四是有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开展管辖机制改革,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安排,创造一种新的机制,使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从而打破束缚、摆脱干扰,提升受诉审理法院和一线行政审判法官对不当干预的抵制能力,减轻依法公正裁判的思想顾虑和精神压力,增强公正司法的自信和决心。
五是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当前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监督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管辖机制改革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能。
六是有助于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开展管辖机制改革能够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官官相护”的顾虑、“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解决“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告了也白告”的问题,更好地履行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七是有助于行政审判的科学发展。开展管辖机制改革,不仅有利于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而且结合正在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把有限且分散的行政审判资源集中起来,配齐配强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队伍,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有利于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有利于打造专业化过硬队伍,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
二、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一是在全省八个设区市的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除龙岩以外的八个设区市,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如:宁德市确定蕉城区法院、福安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蕉城区法院管辖原由福安市法院、古田县法院、霞浦县法院、屏南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福安市法院管辖原由蕉城区法院、福鼎市法院、周宁县法院、柘荣县法院、寿宁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此外,为积累改革经验,探索不同改革模式,在龙岩市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登记,再由其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管辖模式。
二是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即把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司法管辖片区,福州、宁德和莆田为第一片区,厦门、泉州和漳州为第二片区,龙岩、南平和三明为第三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各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如:在第一片区,福州中院管辖原由宁德中院管辖的此类一审行政案件,莆田中院管辖原由福州中院管辖的此类一审行政案件,宁德中院管辖原由莆田中院管辖的此类一审行政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1.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2.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3.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4.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5.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三、把司法便民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我们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在本质上是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但由于本次改革将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到异地起诉、审理,客观上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上的不便利。因此,在这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中,我们将司法便民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上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一是合理确定管辖法院。这次改革中对三个司法片区的划分和基层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就是在充分考虑就近安排的基础上,兼顾各地法院的案件数量、审判力量和区域交通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就近确定管辖法院,有利于增加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全省法院将从9月10日起至10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
三是加强立案指导。由于本次改革对案件管辖调整较大,因此,我们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张榜公告有关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相关的诉讼指南材料,并开辟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解释说明和诉讼指导。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是加强起诉服务。我们明确规定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可以依起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递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是尊重原告的起诉选择。这次管辖改革,我们确定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自愿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为补充原则。为此特别规定,起诉人选择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并依法审理。
六是尽可能提供诉讼便利。在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域”立案、网上立案、转递诉讼材料等司法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外,我们还要求审理法院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开展巡回审判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县市区就地审理案件;对需要异地开庭审理、调查或调解的,审理法院应在时间、地点的安排上尽可能考虑当事人就诉讼便利提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跨行政区域管辖给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便。
行政诉讼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解决行政争议、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作为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创新行政审判机制的有益探索,是破解行政诉讼“三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确保本次改革的顺利有序开展,我们将紧紧依靠*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下检查指导,确保改革顺利有序进行;坚持依法履职,严格实行法官审判责任制,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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