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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福建省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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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日前,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对象情形和时限

《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本通知。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二、严格落实中央政策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省、市、县三级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各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统一办理流程和需携带的材料清单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等部门和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同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需携带的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政策咨询热线

为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全省各地开设了工作热线,方便广大退役士兵咨询政策。热线电话服务时间为年5月5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为3:00—5:30)。现将省、市各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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