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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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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年8月19日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10号)、《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号)和《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5号)《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性质与原则
  (一)考试性质。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实际,由省级或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其办学特色和培养要求的学生,促进普通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
  (二)考试原则。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学关系,推动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促进学生转变学习方式。坚持素质教育导向,面向全体学生,实行全面考核,引导学生认真修习国家规定课程,促进全面发展。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学会选择,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教育多样特色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高校考试招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整体设计,积极稳妥推进,促进高中改进育人方式,为高校科学选拔学生提供支持。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一)考试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等13门科目,若艺术用音乐、美术替代的,则共计14门。

(二)考试类别。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类。13或14门科目均设置合格性考试,其中外语科目合格考试原则上应选择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另外设置选择性考试。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含学业质量要求)和国家相关教学文件为依据。坚持立德树人,科学设计命题内容,注重学科必备知识、关键能力、学科素养、核心价值的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各科目要求的必修课程内容,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的内容。考试命题要坚持立德树人,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有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理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创新能力内容,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做到题量适度、难易适当。

(二)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实行书面闭卷笔试,考试时长不少于9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英语听力将适时采取听说方式考核、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7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均实行书面闭卷笔试,信息技术科目合格性考试实行无纸化上机考试,考试时长不少于60分钟。

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科目合格性考试,包括学科素养和技能测试,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科目另设实验(实践)操作合格性测试,考试要求和时长等省级另行制定标准和要求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选择性考试均实行书面闭卷笔试,考试要求和时长另行公布。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须参加所有科目(含操作测试项目)合格性考试。准备参加6月份高考的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特长和高校招生要求,在物理、历史2门中选择1门,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中选择2门,参加选择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或选择性考试。参加统一高考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可只参加选择性考试。

(二)报名方式。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福建省户籍社会人员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三)报考次数。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可在离校后2年内继续申请补考。

选择性考试每年组织1次,限报考当年统一高考的考生参加。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仅限当年有效。考生若再次参加高考,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可更换。

(四)考试组织。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5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由省级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
  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4门科目实验(实践)操作合格性测试,由省级组织或由设区市(含平潭,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定标准与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艺术(或音乐、美术)科目合格性考试由设区市组织实施的,可由设区市结合实际采取灵活组织方式,但应确保达到省定标准要求。根据高中课程教学改革需要,在保证高中基本办学质量的前提下,省教育厅将根据高中学校申请适时启动授权部分学校自行组织某些科目合格性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学校创新教学组织方式,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和动力。省级将会同市、县(区)建立健全巡视和抽考制度,加强对非省级统考科目(项目)的过程性监管。

(五)考试时间安排。高中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相应安排在高中三个学年进行,学生在完成必修学分课程的基础上按考试时间安排参加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选择性考试安排在高三年级6月份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普通高中在校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首次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合格性考试不合格的,补考可参加首考后下个学期或之后学期相关学科合格性考试,体育与健康补考安排在同一学期的6月份。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4门科目实验(实践)操作合格性测试原则上安排在相应科目省级统一笔试时间前后一个月内进行。

五、考试成绩评定与使用

(一)卷面分值。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笔试和信息技术上机考试每门满分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分。

(二)成绩呈现。所有科目(含操作测试项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10门科目笔试和信息技术上机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4门科目的实验(实践)操作项目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选择性考试物理、历史以原始分呈现,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形式呈现。

(三)成绩使用。

1.高中毕业认定。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各科目(含操作测试项目)成绩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参加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各科目(其中操作测试项目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1所普通高中负责测试),在5年内全部达到合格要求者,由考生报名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并作为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2.高校招生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学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择性考试成绩,物理、历史原始分满分各为分,采用原始分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原始分满分各为分,以等级转换分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具体折算办法按省教育厅赋分办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依据,具体按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评价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高中学校要通过分析研究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加强反馈与指导,促进学校改进教育教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省教育厅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基础教育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省普教室负责做好教学指导与反馈。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组织领导,负责本区域考试具体实施与管理,指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二)强化条件保障。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配备、教学组织管理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普通高中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增添教学仪器设备,统筹师资调配,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满足普通高中学校课程改革、实施选课走班教学的需要。

(三)提高命题质量。省级统考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和评定成绩。省教育考试院要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建立考试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认真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公正性及专业化水平。

(四)严格考试管理。省级统考科目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评卷管理,统一阅卷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要加强安全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考试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教学管理。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每个学期授课科目数量,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强化实验教学。尊重学生选择权,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优化选课走班教学组织形式。省教育厅将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和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从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全面实施。、级普通高中学生按《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基〔〕5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须先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后,方可参加选择性科目考试。

(三)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学生,根据其原就读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承认其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仅作为毕业依据;参加我省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需按规定参加我省相关学科合格性考试。对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需参加我省选择性考试方可认定成绩。从我省转出外省(区、市)的考生,成绩证明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到接收的省份按规定申请成绩认定。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4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7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11号)、《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闽政〔〕5号)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9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进行过程性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社会文化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促进学校转变育人方式,提升素质教育水平,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展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
  (二)坚持客观性。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做到事出有据、评价客观。
  (三)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公示举报制度、申诉复议制度、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可操作性。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评价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
  

三、评价内容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养成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等专题教育情况,参加*团社团、主题班会等情况,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情况,反映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友善、团结互助以及责任担当等现实表现。客观记录学生品德日常表现和关键表现,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个人档案。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等能力。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成绩和选修课程(校本课程)修习情况,各学科必备知识、关键能力发展情况,特别是核心素养培养、优势学科学习、学业专业规划、实验实践操作能力发展等情况。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卫生意识、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心理素质、安全素养等。重点记录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与健康课程知识掌握情况,1-3项体育运动技能发展水平,体育运动效果与比赛成绩,每天1小时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自我认知与发展规划情况,安全知识技能和安全行为习惯等。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学生《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测试主要结果,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爱好与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经历与成果等。
  (五)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艺术、环境保护以及法治、科普、国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主题实践情况,参加自然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情况,每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次数、天数。
  (六)劳动素养。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等情况。重点记录学生树立劳动最光荣的观念,主动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情况,学时(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分完成情况,注重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体现,真实反映学生个人生活事务处理,主动服务他人和社会,生产工具使用、相关劳动技术掌握以及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养成情况。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
  

省级建设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管理系统)。各普通高中学校须在学生入学后在系统上为其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档案,及时录入学生各个维度在各学期的发展结果,学生毕业前汇总生成《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附后)。评价记录要遵循如下程序:
  (一)写实记录。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制订符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成长过程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入学生成长记录册。材料收集可以灵活采取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
  (二)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和典型事实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重要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可信、有据可查。寒暑假材料计入下一学期。高中毕业前,班主任要指导学生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陈述报告(见表一)和典型案例材料(见表三),并撰写简要评语,客观、准确揭示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指出其发展方向和要求。
  (三)公示审核。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每学期末或次学期初,高中学校必须在班级、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将拟录入省级管理系统的学生综合素质信息内容(见表二)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材料真实客观。开发电子化过程平台的地方或学校,可在其平台上对有关信息及佐证材料进行公示。
  (四)录入系统。学生等用户及时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信息内容填入省级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位置,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负责审核确认录入的信息。高中学校负责将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参加的校内活动情况等录入省级管理系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有关比赛、活动等成绩,按照主办层级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导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导入。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上学期相关信息核实与确认提交工作。信息确认提交后,学生、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按规定的权限,查看相关内容,但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在公示后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审批后,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复核把关并确认,省级进行抽查。
  (五)形成档案。学生高中毕业前,高中学校根据每学期录入的材料进行归类汇总,由省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学生、班主任、校长签字以及高中学校盖章(见表四)后存入学生档案,并提供高等学校招生使用。
  

五、材料应用
  (一)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和自我管理,更好地发现自我、认识自我。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职业发展和生涯规划,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将作为学生高中毕业资格综合评判的依据。
  (二)推进普通高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高中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按照新课程方案要求,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强化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打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加快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全面提升素质教育水平。
  (三)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省教育厅通过省级管理系统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提供给高校,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各在闽招生高校应充分考虑我省城乡差异和不同群体学生特点,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六、制度保障

(一)建立公示与举报制度。凡录入省级管理系统、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切信息,都必须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高中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发现不实信息可向我省教育考试院举报。
  (二)建立申诉与复核制度。学生对每学期生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和最终生成的《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接到申请后,要限时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对学校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并作出最终复核结论。
  (三)建立抽检和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抽检制度,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的,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学生个人违纪舞弊行为多发的高中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发生集体性违纪舞弊行为的高中学校,通报并追究校长责任,学校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达标晋级评估和各类评优评先,已认定达标高中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达标称号;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评优评先。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完善规章制度和监控评价过程,全面监督、指导学校做好评价工作,做好咨询、投诉、复核等事项的服务与处理。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健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省教育厅委托省电化教育馆负责研制、开发、维护省级管理系统,保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鼓励地方和高中学校自主研发应用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过程评价平台,由各地和学校自主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性材料。省级管理系统免费提供数据上报接口,供地方和学校自主对接。
  (三)坚持常态化实施。高中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科学确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与复核工作。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能力。要坚持常态化实施,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材料、开展自我评价,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团、学生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高中学校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为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全面实施。、级普通高中学生按《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基〔〕5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省(市、区)转学进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省级管理系统。其中,转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点击文末左下角“原文阅读”下载)

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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