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0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一旦触犯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1、伤害医护人员、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扰乱医疗秩序;2、造谣、传播不实疫情信息;3、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4、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5、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6、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7、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二、疫情防控期间,从重点疫区往返南安市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当主动报告;对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者,公安机关将以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予以打击处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从重点疫区往返南安市人员(含南安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出差、旅游、探亲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疫情防控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情况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从重点疫区往返南安市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或隔离期间不遵守隔离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走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往返南安市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网格员、居(村)委会报告或拨打向公安机关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凡不主动履行出租房申报责任的房东、企业主、户主及流动人口本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重顶格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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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南安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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