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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要求年年底前完成已公布历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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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物局发布《关于委托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建风貌函〔〕8号),要求各设区市文旅(文化)机构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提升审核时效,推进设区市加强所辖范围内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

目前福建全省共有31条历史文化街区,54个历史文化名镇,个历史文化名村,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截止目前,全省4个历史文化街区、27个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详见附件1),仍有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尚未履行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

01

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保护条例》)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以及《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11号)的要求:“年年底前完成已公布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核”。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在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及送审工作,新公布的应按国家条例要求在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送审报批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建立保护规划编制、审查工作清单,倒排工作计划。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将跟踪督促并适时通报。

02

自年3月1日起,委托设区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辖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核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参加技术审查会的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一应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设区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在技术审查会后14天内综合审查意见(主管部门综合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经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同意后,保护规划成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管委会向省政府上报。

03

设区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简要情况以及历史文化价值;

(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校验情况;

(三)保护规划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过程;

(四)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五)公示情况;

(六)对规划保护层次、保护范围(具体列出四至)、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街区保护规划不含此项内容)、保护措施等具体审查意见;

(七)对保护规划总体审查意见。

04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保护规划。保护范围、保护界线、保护要求等管控要求应及时纳入相应空间规划。未被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相应保护规划,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省文物局(闽建风貌函〔〕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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