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5212240.html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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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特、做精做专,根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现组织开展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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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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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准予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闽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具有《综合评价办法》第六条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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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综合评价办法》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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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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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完整地填写综合评价申报资料(附件1、2)。填列的相关指标需附上佐证材料,否则视为该项指标信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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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于年4月20日前向我会同时报送综合评价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其中:电子版申报资料发送到邮箱(zc
fjicpa.org.cn),邮件主题为“XX所年省内综合评价”,附件分别命名为“年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年综合评价辅助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可使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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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申报资料(含佐证材料)均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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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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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省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由总所上报;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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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综合评价办法》第九条规定,年综合评价表主要信息以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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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评价相关动态,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