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专项法规
1月21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将从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专项立法。
《规定》全文只有四条,多字,篇幅短小精悍,但“含金量”很高,对公众关心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哪些人需要戴口罩?《规定》明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哪些人可以监督?《规定》明确餐饮经营主体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怎么处罚?《规定》明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在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上进行了探索,自主起草了法规。《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福建省餐饮服务卫生水平,更好地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面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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