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关于组织申报泉州市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通 [复制链接]

1#

根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农综〔〕35号)文件精神,请各镇(街道)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申报年度泉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民合作社”,按文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于年5月15日前提交到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附件: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年4月22日

(联系人:张燕

联系人:曾瑜蓉)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效应,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农办〔〕2号)、《中共泉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农办〔〕11号)及《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财农〔〕84号),经商泉州市财政局同意,开展年度泉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民合作社”评选工作,现将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泉州市“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民合作社”申

报指南

2.泉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

3.泉州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指南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年4月12日

附件1…

泉州市“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民合作社”申报指南

推荐条件

(一)“十佳家庭农场”推荐条件

1.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2.泉州市“十佳”家庭农场评选标准(附后)

(二)“十佳农民合作社”推荐条件

1.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国家级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

2.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评选标准(附后)。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农民合作社同等推荐。组成联合社的农民合作社数不少于6个,且有省级示范社2个以上。其他推荐条件参照“十佳农民合作社”推荐条件。

推荐名额、资金安排及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

(一)市级“十佳家庭农场”

1.名额安排。评定10家,县(市、区)按1:2推荐,主要依据各地示范场数量,统筹考虑产业均衡性和代表性,具体推荐名额如下:鲤城区、丰泽区视情申报,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台商投资区各申报2个。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优先申报,并适当增加申报个数和降低评选标准。

2.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家奖励8万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在奖补单位确定公布后,直接将奖励资金付给有关家庭农场,不得要求有关家庭农场实施项目并组织验收。

3.使用范围。用于家庭农场的配套建设和提升,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和品牌提升。

4.补助对象。家庭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殖(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生态(休闲)农场。

(二)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

1.名额安排。评定10家,县(市、区)按1:2推荐,主要依据各地示范社数量,统筹考虑产业均衡性和代表性,具体推荐名额如下:鲤城区、丰泽区视情申报,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台商投资区各申报2个。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优先申报,并适当增加申报个数和降低评选标准。

2.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家奖励10万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在奖补单位确定公布后,直接将奖励资金付给有关合作社,不得要求有关合作社实施项目并组织验收。

3.使用范围。用于合作社的配套建设和提升,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和品牌提升。

4.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推荐程序

(一)县级初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推荐条件,筛选审核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指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填写推荐表(附后),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含推荐表和相关材料)。县级审核后,于6月15日前提供推荐材料。

(二)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分配名额,对县级上报的“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民合作社”书面审查和专家现场审核。

(三)确认公布。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研究形成“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民合作社”候选名单,并在泉州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入选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商财政局同意后行文公布。

材料要求

(一)参评单位填报《泉州市年度“十佳农民合作社”推荐表》《泉州市年度“十佳家庭农场”推荐表》(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字数控制在字以内。

2.营业执照(工商盖章)。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3.章程、成员名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4.成员账户(合作社提供)。户口本等(家庭农场提供)。

5.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齐全。

6.上一年度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十佳农民合作社”还要提供盈余分配表(提供部分分配表复印件)

7.主产品“三品”认证情况(系统截图)。

8.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情况。

9.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10.养殖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或备案证明。

11.前二个年度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12.参评单位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3.投入品、销售等生产记录相关材料。

14.提供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种养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流转手续、农业社会化服务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所有上述材料按前述目录顺序活页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1份、市农业农村局2份),A4纸张打印(鼓励双面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辖区申报评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基地与其他涉农企业重叠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查实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百佳农民合作社”“百佳家庭农场”和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十佳家庭农场”。

泉州市“十佳家庭农场”评选标准

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4号)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标准要求执行,其中,市级在规模上适当提高评选标准。

1.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和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经营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积极接受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2.以家庭为主要投资经营,经济来源以经营家庭农场收入为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或者家庭农场基础台账(进行会计核算且财务账薄健全的优先推荐)。

3.主要从事农业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

4.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水平较高,综合生产能力较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较高。产品质量好,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有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5.食品类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主要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三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之一的优先评选。产品销售渠道稳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6.依法经营,讲究信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有可持续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受到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产品获得有关奖励荣誉的优先推荐。

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评选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时间满三年。

2.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并建立完备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设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3.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专职业务工作人员,财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挂牌办公。

二、规章制度完善

4.参照《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完善的合作社章程。

5.有成员申请加入、吸收审批、注册登记、除名等成员管理制度、成员奖惩制度。

6.有健全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召集、表决议事制度,以及社务公开制度。

7.有明确的理事长、监事长职责,以及总经理和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

8.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

9.有主要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管理制度等。

10.有切合实际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纪律、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

三、运营管理民主

11.内部运营管理要切实执行章程和各项制度,做到照章办事,制度管人,实行社务公开。

1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或成员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大会选举和表决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了民主决策。

13.理事会按规定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切实做到了民主管理。

14.根据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召开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切实做到了民主监督。

四、财务管理规范

1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会工作应由本社专业人员承担,或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16.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1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1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1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审核,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

20.合作社应自觉接受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应按时报送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五、市场竞争力强

21.合作社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22.生产经营规模大,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

2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质量安全。

2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拥有注册商标或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产品质量优。

2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产品拥有自主商标,参与“农超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26.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十佳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万元以上,资产总额达到万以上。

27.经营守法诚信,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社会反响好。

六、带动农户能力强

28.成员数量多。入社成员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高于全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9.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家庭生产经营指导、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与成员交易的比例超过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服务能力强,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

30.成员增收明显,应高于同行业非成员家庭纯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附件2…

泉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名额安排和补助标准、

使用范围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的内业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

4.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管理规范。

5.有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及相关涉黑记录的农民合作社不予参评(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和福建省工商“红盾网”系统)。

6.往年已入选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禁止参评。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九个方面优势的,在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1.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且产品达到“三品一标”的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2.品牌效益高。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有主打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级以上知名品牌或入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优先考虑。

3.服务内容全。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金融服务较好,合作社及其成员以优惠利率取得各类金融部门贷款扶持。

4.经营规模大。合作社年销售额达到万元以上。

5.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每个合作社成员总数在30户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较多,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

6.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金额20%以上。

7.财务规范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财务处理规范,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8.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股金设置合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

9.发展后劲足。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名额安排、补助对象及标准、范围

1.名额安排。评定40家。县(市、区)按1:1.5推荐,主要依据各地示范社数量,统筹考虑产业均衡性和代表性,具体推荐名额:鲤城区、丰泽区各申报2个,台商投资区申报3个,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各申报4个,南安市申报6个、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各申报9个。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优先申报,并适当增加申报个数和降低评选标准。

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2.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家奖励8万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在奖补单位确定公布后,直接将奖励资金付给有关合作社,不得要求有关合作社实施项目并组织验收。

3.使用范围。用于合作社的配套建设和提升,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和品牌提升。

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市年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附后)。

(二)年6月15日前,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附上汇总表(附后),并发送电子文档。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合作社示范社评选专家组按照书面材料和现场核查综合打分的办法,择优筛选市级示范合作社。

(四)市农业农村局将拟定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泉州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商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后行文公布。入选市级示范社是推荐参评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

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单位填报《泉州市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字数控制在字以内。

2.营业执照(工商盖章)。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3.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4.成员账户。

5.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6.上一年度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

7.主产品“三品”认证情况。

8.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情况。

9.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10.养殖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或备案证明。

11.各年度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12.参评单位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3.生产记录相关材料。

14.提供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种养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流转手续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所有上述材料按前述目录顺序活页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1份、市农业农村局2份),A4纸张打印(鼓励双面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基地与其他涉农企业重叠的合作社,经查实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附件3…

泉州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指南

评选条件、名额推荐及补助标准、

使用范围

(一)评选条件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准入标准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4号)中的市级示范场创建标准执行。补助对象:家庭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殖(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生态农场。往年已入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家庭农场禁止参评。

(二)名额推荐。评定30家。县(市、区)按1:1.5推荐。主要依据各地示范场数量,统筹考虑产业均衡性和代表性,具体推荐名额:鲤城区、丰泽区视情申报,台商投资区申报2个,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各申报3个,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各申报6个。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优先申报,并适当增加申报个数和降低评选标准。

(三)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家奖励5万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在奖补单位确定公布后,直接将奖励资金付给有关家庭农场,不得要求有关家庭农场实施项目并组织验收。

(四)使用范围。用于家庭农场的配套建设和提升,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和品牌提升。

申报流程

(一)参评单位提出申请

参评单位应于6月15日前根据以下内容提供申报材料:

1.填写《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附后)。

2.家庭农场简介,主要内容:农场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家庭成员、常年雇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租合同》等复印件。

6.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提供养殖备案证明、动物防疫条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复印件。

7.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环评审批手续等复印件。

8.家庭农场及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

9.与超市、配送中心、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家庭农场生产相关制度和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农产品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11.产品认证、经营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家庭农场带动5户以上农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农场主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4.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

参评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虚假材料参评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参评。有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及相关涉黑涉恶记录的家庭农场不予参评(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和福建省工商“红盾网”系统)。

(二)县级审核推荐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和现场考察参评家庭农场,择优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随文附上汇总表、考评表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

(三)市级择优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一是符合性初审。核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定条件给予剔除。二是专家择优评定。专家组按照《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考评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综合打分,按得分顺序推荐评定名单。

(四)研究公示

研究拟评定名单并在泉州市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公布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入选的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参评省级示范农场。

评审要求

(一)所有上述材料按前述目录顺序活页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1份、市农业农村局2份),A4纸张打印(鼓励双面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基地与其他涉农企业重叠的家庭农场,经查实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