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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考加分政策有调整福建省少数民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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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三部门

发出通知

明确了少数民族考生

享受高考加分录取

照顾政策的条件

《通知》界定了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年至年,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我省19个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方可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我省19个民族乡包括:福鼎市硖门乡、佳阳乡,福安市坂中乡、穆云乡、康厝乡,霞浦县盐田乡、水门乡、崇儒乡,蕉城区金涵乡,龙海区隆教乡,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连江县小沧乡,罗源县霍口乡,惠安县百崎乡,宁化县治平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庐丰乡、官庄乡。

“3年完整户籍”指考生高中阶段具有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区域内连续完整3年以上户籍(时间截至高考当年7月1日)。

“3学年完整学籍”指考生所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从入学之日至毕业,均在考生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并有连续完整的3个学年学籍。

“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指考生在“3学年完整学籍”的高中学校实际就读连续3个学年。

《通知》指出,经审核认定的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特征信息,须在考生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所在学校、享受高考录取照顾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对于享受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应公示考生户籍迁入现所在地时间和在该就读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的起始时间。未经审核公示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各地各校公示结束后,考生高考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由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此前,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下发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年起调整为5分,其中年至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年至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仅面向省属高校投档时使用。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福建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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