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工信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
《关于春节期间对工业企业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的通知》
对今年春节期间(年2月1日至28日)
天然气使用大户实行价格优惠,
鼓励工业企业春节期间增产增效,
助力春节生产“不打烊”,
确保实现一季度良好开局!
最高可享万元工业企业气价优惠
《通知》明确
春节期间日均用气量达到方及以上(即期间用气总量超14万方)的工业企业(包括使用管道气和中海福建公司LNG的用户,不含天然气发电、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集中供热企业)可享受到本次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实行以下优惠方式:春节期间其终端气价(即实际用气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给予降低0.15元/方(含税)优惠;单个企业享受优惠金额累计不超过万元(含税)。
为有序推进本次优惠政策
《通知》对结算办法做出具体明确
针对使用管道气的工业用户
《通知》指出,由承担供气的城市燃气公司据实计量每个工业用户春节期间实际用气量,并以此来确定最终优惠气量和金额。城市燃气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工业用户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汇总形成《年春节期间工业用户用气优惠明细汇总表》连同用户材料一并提交给对应的上游供气企业(即中海福建公司或中石油福建公司)。
上游供气企业收到材料并核实后,要按相应的优惠价格和优惠气量,在下一期气款结算时与相关城市燃气公司进行结算。由中海福建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公司共同供气的,优惠气量和金额按当月双方供气比例共同分摊;独立供气的,由上游供气企业独立承担,城市燃气公司按照实际分摊承担金额,分别向上游供气企业提交相应的用户用气证明材料。
针对LNG供应的工业用户
《通知》指出,由相关终端供气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出优惠气量和金额,审核相关材料并汇总给福建新能源公司。福建新能源公司审核后汇总给中海福建公司,中海福建公司经核实无误后,按相应的优惠价格和优惠气量,在下一期气款结算时与福建新能源公司进行结算;多渠道采购LNG的,享受优惠的气量不超过福建新能源公司的实际供气量。上游供气企业、福建新能源公司直供的工业用户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应于3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材料提交工作
《通知》要求,各终端供气企业(包括福建新能源公司)应及时会相关工业用户,于年3月31日前完成符合优惠条件用户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并核实优惠对象和优惠气量。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且无法按时补齐的,视同放弃享受本次优惠。
《通知》强调各终端供气企业和工业用户应据实报送优惠期间实际用气量,对发现故意虚报数据套取优惠气价款的,将取消该企业享受的资格,按骗取政策补助资金处理。省工信厅、发改委将视情况予以抽查。
《通知》还明确了其它具体事项。
(来源:福建工信)
编辑:曾沁
审核:陈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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