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白癜风发病症状 http://pf.39.net/bdfyy/qsnbdf/190311/6947166.html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交政法〔〕10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服务管理等工作。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及时了解收集意见建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年10月14日
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切实提高跨省大件运输协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跨省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行为。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千克的;
(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千克的。
第五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厅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省区域内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总体协调,具体承担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收件、分发、发证等工作。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负责我省高速公路辖区内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线路审查、勘验和服务保障工作。
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负责我省普通公路辖区内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线路审查、勘验和服务保障工作。
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指普通公路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机构和养护管理单位,下同)具体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起运或途经本地沿线许可线路审查、勘验和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检查工作。
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跨省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
承运人可通过现场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申报申请,经起运省及沿线省份审批通过,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组织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第七条 申请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记录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主要采用绘图或者照相的方式,对车货总体轮廓进行记录,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的,并且包含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的证明材料;
(二)护送方案,主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预案等相关内容。
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应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文件。
第八条 承运人应当如实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厅行政服务中心不得要求承运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厅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备注说明原因。
第十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分发我省起运或途经我省的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省高速集团和省公路中心应当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及时向沿线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派发。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以我省为起运地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厅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则分发至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
第十二条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收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下发至沿线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并同时向起运地下发勘验任务。
第十三条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自签收受理之日起(工作日上午收到申报件的按照当日开始计算时限,下午收到申报件的按照收件第二日开始计算时限),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Ⅰ类大件运输申报件(以下简称Ⅰ类件)为1个工作日,Ⅱ类大件运输申报件(以下简称Ⅱ类件)为2个工作日,Ⅲ类大件运输申报件(以下简称Ⅲ类件)为3个工作日。
对于路线不满足通行条件的,应写明具体原因;如辖区内有其他路段满足通行条件的,应告知建议路线。
第十四条 起运点在高速公路辖区的,起运地高速公路执法支队收到申报件后,应在审查时限内联系申请人安排勘验(如因条件限制,需申请人自行提供磅单等材料的应提前说明),如申请人提前申报还未装货等情况暂时无法勘验的,待符合勘验条件后组织勘验。
经联系申请人核实后,发现实际起运点不在高速公路辖区的,可拒绝勘验,告知申请人不予勘验并要求申请人撤件后如实申报。
第十五条 起运点在普通公路辖区的,公路管理机构收到申报件后,应在审查时限内联系申请人安排勘验,其中Ⅲ类件必须勘验,Ⅰ类件、Ⅱ类件可抽查勘验;如申请人提前申报还未装货等情况暂时无法勘验的,应留下联系方式,待符合勘验条件后组织勘验。
第十六条 起运点至收费站间路线途径市政道路和普通公路的,应安排在普通公路辖区内勘验,并在审查意见中标明管辖路段。
第十七条 起运点至收费站间路线均为市政道路,且不涉及普通公路,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另行向有关路权单位申报审批,修改为高速收费站起运。起运地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应在起运点修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承运人安排勘验,不得以实际起运点不在高速公路辖区为由拒绝勘验。
第十八条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且以我省作为起运地的,起运地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护送方案进行审查并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护送方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情况与申报信息一致;
(二)护送车辆配置方案须包含护送车辆数量、护送职责和设备配置等内容(原则上配备至少一辆护送车,对于尺寸超Ⅲ类大件运输标准特别多的,建议至少配置两辆护送车),护送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须包含安全警示设备(行车和停车时的安全警示设备,包括反光三角警示标志、反光警示隔离带、反光锥等)、紧急情况的安全设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医用急救包等)、通信设备(每辆护送车配备 2个对讲机);
(三)护送人员配备方案须包含护送人员数量、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四)护送路线情况说明须包含全程线路图(或分省线路图)、起运点、途经站点、中途拟停车休息站点、终点等;
(五)护送操作细则:二级以下公路护送细则,应包括路面、桥梁、隧道、上下坡道、村镇等;一级和高速公路护送细则应包括桥梁、隧道、匝道、上下坡道、城镇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预案应针对护送中可能遇到突发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运输车辆故障、大件设备紧固松动移位等,制定具体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如护送方案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在审查意见中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厅行政服务中心汇总意见,满足通行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审查通过的决定。
如原路线无法通行,需要协调修改路线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参考各地市审查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规划新通行路线后分发给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进行确认。确认新路线满足通行条件后,厅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提交修改路线。
第二十条 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
第二十一条 我省作为起运省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汇总各途经省意见,如均满足通行条件,应当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如车辆处于待勘验状态,则待车辆勘验通过后再颁发通行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承运人可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进行跨省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跨省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跨省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因路况突发变化(如施工抢险需要封闭道路等情况)需要变更行驶路线或收费站的,大件运输车辆应服从交警指挥,按指定行使方案绕行。
第二十六条 属于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自行组织护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护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护送的,所需费用由承运人与护送机构自行协商。
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护送。
第二十七条 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护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实施等事宜;
(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每批次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辆;
(四)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
(五)护送队伍应当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六)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护送单位应当指挥大件运输车辆依次通行,前车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高速集团和省公路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进驻厅行政服中心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的申请受理、协调沟通、业务咨询、发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勘测、验算、核查和监管能力建设、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运维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物件生产、使用和运输企业,了解运输需求,建立大型物件运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建立“一对一”联络员服务机制,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争取装车前完成形式审查,装车后及时启运。
第三十一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为申请人申报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提供便利,通过多种途径提供许可申请填报、路线咨询、审批流程查询、道路施工公告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建立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基础数据以及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点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应当收集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基础信息数据,传送至厅数据汇聚平台,由厅通信与应急中心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及时发布路段施工、阻断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更新,为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跨省大件运输许可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超限检测站及路面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的检测、核查,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明察暗访,及时掌握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情况,发现在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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