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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福建2家航运公司被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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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家航运公司因水上交通责任事故被海事部门安全约谈

3月30日,福建海事局组织辖区两家航运公司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约谈,这是自《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修订以来首次组织安全约谈。

约谈背景

年12月21日,平潭籍油船“华隆油1”轮于在长江口发生了较大等级碰撞事故,该事故造成江苏灌南籍渔船“苏灌渔”轮沉没、2人死亡、2人失踪。

(相关链接:→油轮撞渔船,遇难人员家属到油轮烧纸设灵堂,海事法院积极化解安全隐患)

约谈过程

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福建海事局在对“华隆油1”轮管理人福建宁顺海运有限公司实施附加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会同福州海事局、平潭海事局,对该公司以及船舶所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约谈。

福建海事局通报了“12.21”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和管理公司附加审核情况;两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和教育、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剖析和陈述;福州、平潭海事局分别通报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福建海事局要求被约谈的两家公司最高管理层要充分吸取12.21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狠抓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切实为所属船舶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船舶提供有效的岸基支持。

约谈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海安全[]45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

?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发生具

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约谈:

?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发生重大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未落实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部署;

?谎报、瞒报水上交通事故或漏报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辖区水域或航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辖区水域或航运公司6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多起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来源:福建海事局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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