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查债务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奥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两案期间,两债务人分别向本院申请预重整,本院经审查,同意对两案启动预重整程序。鉴于两债务人系房地产企业、关联企业,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本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为顺利推进预重整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确定上述两案在预重整阶段的同一临时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两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时代华奥公司于年3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严敏。经营范围包括对房地产业、旅游业、酒店业的投资与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该公司对外股权投资4家。
申请人盛华公司于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严敏。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项目管理,对旅游业、酒店业的投资。
根据两申请人在执行阶段向本院出具的报告,两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约20亿元。两申请人目前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的“中国贵谷”项目。两申请人于年9月至年1月已开展为期5个月的庭外自行重组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须为已入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但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单独参加申报,其可与律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联合报名参与竞争,且会计师事务所在联合申报中不得作为主责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作为管理人或管理人团队成员参加办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并终结清算或重整成功记录者优先考虑。
三、申报方式
(一)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年3月6日17点前,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邀请函回执》(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未向本院发送《邀请函回执》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竞争。
联合报名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主责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发送《邀请函回执》。
请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确保填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若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按照前项要求提交《邀请函回执》后,请于年3月15日17点前,将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参与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选任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复印件一式八份提交或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
2.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福州(连江)的规模,并附该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具体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重点说明该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在合并破产(重整)或房地产破产(重整)的相关执业经历;
3.参与本次竞争的优势之处;
4.拟开展本案临时管理人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5.截止本公告发布时止,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及进度情况;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联合报名的,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竞争文件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情况;
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管理人团队;
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分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证《申请书》所陈述的内容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四、选任流程
(一)报名截止后,本院将在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二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后,通知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就各自参与本案临时管理人工作的优势向本院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PPT演示或网络视频陈述,陈述会前组织各方抽签决定陈述顺序。
本院将根据各方在《邀请函回执》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抽签及陈述会时间。
(二)本院组成7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参与竞争机构多于3家(含本数),根据评审结果,按总得分高低排序,对排名前3名的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出首选机构及备选机构;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为2家时,符合破产案件要求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临时管理人情形的,根据评分高低直接指定首选机构及备选机构;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为1家时,符合破产案件要求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临时管理人情形的,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临时管理人。
(四)当选的临时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去职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重整申请受理后,经审查,临时管理人不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本院将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附件:《邀请函回执》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Ο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寻韬、郑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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