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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关于福建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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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今年3月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号),自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我省及时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7月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4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时间如何安排?

全省对

中小微企业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年12月底;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年6月底。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还能不能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什么调整?

年全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月缴费基数低于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元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元至元之间自行选择。

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能不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如需了解《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主办:福州市人社局

运营:福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监制:贺莹吴文霖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编辑: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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