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闽农综〔〕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91号)精神,现就年度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标准、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闽农综〔〕号)执行。
(二)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家庭农场优先考虑。
(三)粮食类家庭农场和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四)所有评选通过的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要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和我省工商“红盾网”系统上进行查询,若存在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则不能审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从福建农业信息网主页右下角菜单进入。“红盾网”可百度搜索进入)
二、评选程序1
申报的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并征求同级财政、林业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择优筛选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同级财政、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年3月15日前由设区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
3
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场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
三、名额分配
各设区市按以下分配名额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申报数量
设区市
申报数量
福州市
15
漳州市
35
厦门市
3
南平市
30
莆田市
4
宁德市
18
三明市
30
龙岩市
20
泉州市
25
平潭综合实验区
1
合计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并提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电子文档,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有相关证明材料。有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就业创业证明。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申报筛选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场资格。
联系人:陈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