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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工商业单位未经批准建设燃气储气或者供应设施,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作为燃料的燃气,有的已投用。这种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游离于政府监管,存在较为突出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管控,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坚决遏制擅自建设行为,确保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控。

(一)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划实施,凡不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的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二)在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和能源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用户自主选择上游天然气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

(三)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不影响当地供气市场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工业企业自建的燃气设施纳入工业企业整体建设,统一按工业项目报建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在城市燃气管网可以承担负荷的情况下,城镇燃气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支持“煤改气”或者由其他能源改为天然气。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除天然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外,天然气的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厂内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

(三)建设管理。工业企业确需建设燃气自备站的,应当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我省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合格及备案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四)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应急状态时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

三、加强燃气自备站运营管理。

(一)工业企业自行管理。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并自行组织运行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保自备站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委托专业运营管理。工业企业配套燃气设施委托燃气经营者经营或者由燃气经营者代建代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代码为“经营其他类”。其中通过市政燃气管道为多家工业企业供应燃气的,燃气经营者还应当依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相应区域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受委托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将工业站的运行管理相关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查工作,确保燃气经营企业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相应条件,及时与安监、质监、消防、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发现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或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共同维护好燃气经营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加快城镇燃气储气设施建设。

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督导支持属地天然气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加快天然气应急供应、调峰储气设施建设,保证向天然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五、提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报装费用,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为燃气用户提供优质、安全、方便、经济的供气环境。

六、严厉打击乱建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本地区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行为,坚决遏制擅自建设“自备站”,确保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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