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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补助地方科技专项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据财政部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明确,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以下为办法全文: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区域差异、各省科研活动量、科研基础条件及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各省工作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工作规划的支持情况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提出具体要求,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五年工作规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职能定位申请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的相符性、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设备购置必要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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