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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高空抛物案判了半年刑期,罚3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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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福清市法院采纳福清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元。

该案发生在年7月,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区内,被告人郭某某与邻居发生口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居住的7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空塑料罐及一个瓷碗扔到楼下,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郭某某于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行为。年1月,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应当为高空抛物罪。

在依法与郭某某进行量刑协商的过程中,郭某某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赡养80多岁瘫痪在床的母亲,且要独自抚养即将参加中考的女儿,于是向检察官提出能否对其从轻处理。

对此,福清市检察院启动调查程序。经核实,郭某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院决定就是否建议对郭某某适用缓刑召开公开听证会。

“我的行为是一时意气之举,可能严重危害到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我深感抱歉。”听证会现场,郭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现场听证员、侦查人员以及郭某某的值班律师共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打开心结。

“我作为社区书记,将争取为郭某某安排一份在其住所周边的工作,使其在照顾家庭的同时,能够赚点钱缓解家庭经济负担。”郭某某所在社区书记说。

经过充分听证和讨论后,福清市检察院采纳多数听证员的意见,提出了“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向福清市法院提起公诉。

“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若要杜绝高空抛物陋习,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职责义务,为守护百姓头顶的安全积极担当作为。”福清市检察院检察官程慧说。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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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福建客户端、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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