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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遭外汇局处罚未按规定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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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汇罚〔〕17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签注,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38号印发)第十八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年版)》(汇发〔〕14号)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SH)旗下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38号印发)第十八条规定: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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