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专项立法。《规定》已于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在疫情仍处于严峻态势的当前,特别是临近春节、可能在餐饮行业出现大量聚集的时刻,将有助于严字当头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规定》虽然仅有三个实质性条文,但足以引起福建省内餐饮企业高度重视。同时,“戴口罩”新规虽然仅施行数日,但已有未及时履责的餐饮企业受到处罚的事例见诸报端。
本文拟梳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对福建餐饮经营主体用工管理的影响,以期对福建餐饮经营主体及涉及餐饮的相关单位在用工管理上有所启示。
01
《规定》主要内容的四个层面
《规定》从四个实操层面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谁戴口罩
《规定》将戴口罩的人员岗位限定为“从业人员”,即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并将戴口罩的时间地点限制为“在工作时”。
谁落实戴口罩
《规定》将落实戴口罩的义务主体限定为“餐饮经营主体”,落实义务有三: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规定》。其中,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谁监督
为配合餐饮经营主体的落实义务,《规定》对其另设接受监督义务。《规定》将监督主体概括为“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同时规定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谁处罚
《规定》将处罚主体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应当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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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规定》施行后对福建餐饮经营主体用工管理的影响
根据《规定》,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因此,凡涉及餐饮的主体,不论直接或间接经营,都有可能成为《规定》的适用范围。
对于间接涉及餐饮的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将内部食堂对外承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卫生条件、具有相应资质的餐饮经营主体作为承包人,要求该餐饮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落实戴口罩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因从业人员与实际承包的餐饮经营主体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企事业单位承担从业人员未戴口罩所产生的处罚。
对于直接涉及餐饮的主体,即《规定》中的餐饮经营主体,可以根据用工方式的不同,对从业人员施行不同的用工管理。
对依法已经与餐饮经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餐饮经营主体应针对《规定》内容及时制定、更新本单位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并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义务,使制定、更新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在具体条款中,可以考虑根据不同时间段、未佩戴口罩的场合、次数、严重程度及本单位是否因此受处罚及处罚次数等不同条件,分别规定由轻到重的处分条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餐饮经营主体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餐饮经营主体可已将戴口罩义务作为该从业人员的录用条件,规定从业人员在试用期内未依据《规定》戴口罩达到××次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餐饮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解除与该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对与餐饮经营主体建立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如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餐饮经营主体应在与该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中明确或及时补充《规定》中的戴口罩义务,约定该从业人员未依据《规定》戴口罩达到××次的,餐饮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解除与该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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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结束语
对餐饮经营主体的处罚不是目的,餐饮单位在用工管理上的“层层加码”更不是初衷,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让广大消费者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才是关键。相信随着《规定》的深入贯彻落实,我省餐饮行业服务卫生水平和用工管理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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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昌添、钟丽芳
编辑:胡胜男
审核:刘善理、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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