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并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
本案系福建省援引新冠疫情政策法规的
首例案例
根据5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2款规定!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案件回顾年起,童某一直租用同安区某居委会的三间临街店面用于经营饭店,由于经营得当,饭店地理位置佳,生意一直很红火。
年1月,因之前的租赁合同到期,童某想着春节又是餐饮消费的旺季,于是便和房东同安某居委会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平方米66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童某应于每月10日前缴清当月的租金。
同时约定,童某不缴纳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租金达30天以上的,同安某居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可是,令童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他的所有计划。因防疫需要,餐馆停业,童某狠赚一笔的想法落空,与此同时他也中断了租金的支付。
年3月23日,经同安某居委会与童某对账,童某确认拖欠2月、3月租金及水电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之后,同安某居委会多次催讨,要求童某支付拖欠钱款,童某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出租人同安某居委会遂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
那么——
法官是如何说的呢?请戳音频!
声音来源:厦门同安法院王兴安案件审理中童某受疫情影响,他“颗粒无收”,全额支付租金让他有点吃不消。同安某居委会门面租金是居民分红的来源之一,如果租金没有及时收回,承诺给居民的收益就无法兑现。另外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受疫情影响
童某经营的饭店于年2月开始
就一直处于歇业状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童某经营的饭店确系疫情影响导致收入锐减,因原被告双方此前已经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基于公平原则,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原告同安某居委会也应分担一部分,因此同安法院酌情减免童某某半月租金元作为其经济补偿。
那么——
双方最终的意见如何呢?请戳视频!
i听厦门小编说:
面对疫情大家要互相理解、彼此尊重、合作包容“减免房租”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主动的善良同安法院的判决也值得肯定与点赞!厦门广电集团广播中心i听厦门
采访/编辑:王珉责编:林军、陈国胜编审:王亚男厦门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