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5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基础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
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5号)、《-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综〔〕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产品条件与补贴标准(一)试点品目。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2个品目列入我省-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新增的试点品目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
(二)产品条件。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农业机械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2)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或关键部件)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3)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4)通过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三)补贴标准。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2个品目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试点过程中,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试点产品的补贴标准。
二、实施区域及补贴对象在当年度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县(市、区)开展。补贴对象与当年度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一致。
三、试点期限与资金规模试点期限为-年。
年4月13日(闽农综〔〕67号印发时间)起购置(以机打发票日期为准)的补贴新产品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其中中央资金补贴量不超过我省当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且不超过万元。按照谁先申请谁先补助原则,从我省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试点资金使用完毕后,停止受理相关产品补贴申请。
四、操作程序试点产品的投档审核、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补贴机具的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等操作管理,按照《-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应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履行并承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中的责任义务。农机生产企业要公开告知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农机部门要围绕产业发展,研究布置新产品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措施计划,重点在新产品补贴的政策宣传、技术推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切实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二)抓好宣传引导。市、县(区)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技术演示,向农户宣传新产品新技术,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让农户买好机械、用好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区)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新产品的监管,对出现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补贴额过高等突出问题或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违规行为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时调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及时总结提升。各市、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及时收集反馈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下载请点左下角“阅读原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补贴额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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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福建省农业厅版权归作者所有
编辑:陈明仙
据说
有眼光的人
都